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

时间: 2025-04-23 07:35:48 |   作者: 路障机学校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完善协同联动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信用修复内涵。信用修复是指行政处罚信息主体(以下统称“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动改善信用状况,依规定条件和程序,经申请获准可从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停止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新疆)”、“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

  (二)信用修复适合使用的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公示的,且失信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实施、协同推进、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信用修复工作职责。信用修复工作采用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联动机制。信用修复申请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信用修复决定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修复审核通过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共享以及出具适用信用修复的信用报告,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并且开展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

  (四)信用修复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主体,能申请修复其行政处罚信息:

  2.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及相关部委规定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五)信用修复方式。失信主体在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下列方式:

  1.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可以向原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意见,并将原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信用修复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信用修复。

  (六)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失信主体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有关要求,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七)审核信用修复申请。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工作。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对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来初审,由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复审,并报送“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终审。

  (八)信用修复信息处理。“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并停止公示相应行政处罚信息后,“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停止公示已完成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身的信用记录和状况,有权了解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决定。

  (十)保障信用主体异议权。信用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诚信办提出异议申请。市诚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需向原行政处罚机关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做好协查核实工作。

  (十一)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信息处理、信息共享等流程线上运行。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有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十三)鼓励信用主体公开承诺。鼓励信用主体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规范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四)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并且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引导帮助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和修复信用记录,重塑自身信用。鼓励信用主体积极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志愿服务,增强信用意识,一同营造优良社会信用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本指南。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互联网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行政相对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材料来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修复申请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结束公示,行政相对人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看修复审核结果。

  3.在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页面找到“行政处罚”一栏,查找失信主体拟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①《信用修复承诺书》(网站提供模板,详见附件1)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最重要的包含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或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的复印件。

  ③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的整改说明等)原件或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的复印件。

  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网站提供模板,详见附件2),须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加盖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需对失信信息作出修复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于处罚信息失信程度的认定,原则上应执行“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有关标准。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失信程度符合规定标准,则审核机关应采纳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一般失信且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出具同意修复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需向审核机关书面出具修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审核机关应不予采纳。

  公示期满一年的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无需提交相关材料,网站将自动撤下。

  ②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最重要的包含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或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的复印件。

  ③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的整改说明等)原件或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的复印件。

  ④如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网站提供模板,详见附件2),须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加盖公章。

  ⑤信用修复培训信息。行政相对人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取得证明材料,可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的线上公益性培训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⑥《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可选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